食用野生菌中毒后,谁来负责?

云南普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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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是云南人的“吃菌盛宴”期,大家在享受菌子美味的同时,是否有考虑过:食菌中毒之后,供菌方、加工方、邀约方对中毒者是否承担责任?承担多大的责任?


下面,我们以案例的形式,来向大家解答法院在处理食菌等食物中毒案件中如何判决……



01
到野生菌餐馆就餐后中毒,餐厅营业者是否承担责任?




餐厅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责任。餐厅经营者既是野生菌食材的提供者,也是野生菌的烹饪者,消费者在餐厅进行餐饮消费时,餐厅负有保障其饮食安全的义务,如到餐厅就餐食用野生菌后出现身体不适并产生损害结果,餐厅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

相关法条: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: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,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。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,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,先行赔付,不得推诿;属于生产者责任的,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;属于经营者责任的,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。



02
自行购买野生菌请客吃饭并到饭店进行加工,食用后中毒,邀约者与加工者是否承担责任?




邀约者与加工者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餐饮店未保证加工的食材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,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再者,餐饮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,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,导致在餐饮店用餐的受害人食物中毒,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若邀约方无法举证证明是何人向其销售的野生菌,应认定为野生菌的提供者,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食材是安全的食材,而邀约方提供的食材导致受害人中毒,在案件中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相关法条: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: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: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


法官提醒

采摘、购买、食用野生菌时须谨慎,不要盲目相信自己的采摘经验或民间流传的毒菌辨别方法。进食野生菌后,如出现恶心、呕吐、腹痛、腹泻等症状,应立即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拨打120急救,并保留毒菌样品供专业人员救治参考。



来源:云南普法

新媒体编辑:韦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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